折刀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折刀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大庆市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7 19:48:13 阅读: 来源:折刀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庆市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单位加盖印章的《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后,凭下列材料为其本人及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四)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五)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七条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时,应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缴存手续:

(一)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开户登记表》(《个人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四)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五)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三章 基数调整、比例设定

第八条 缴存人开设账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开设账户当月应发工资或纳税收入确认;次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重新计算。

缴存人没有纳税收入证明或无固定收入证明的,缴存基数以缴存人账户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缴存人账户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第四章 缴存变更、转移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应以支票方式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可按规定时间到其所开户办事处缴存现金或与市管理中心签定委托收款协议,由市管理中心按协议规定托收其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应由其聘任的单位代扣、代缴与其单位其他缴存人一起缴存。

第十二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封存和销户等,参照《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细则的规定办理。

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公积金计息、对账、查询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市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十五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并于每年计息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者公积金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缴存人或缴存单位连续6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管理中心将对其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八条 对于单位、个人在开户时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一经市管理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暂停所有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受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提前全部收回。情节恶劣的,市管理中心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皮肤病研究所_早餐对银屑病患者重要吗

重庆大渡口治疗牛皮癣的医院哪里好

上海专治疗肾病医院

昆明男健医院特色医疗

治疗输卵管黏连上海哪家医院好

重庆九龙坡好的银屑病医院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