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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味的合同纠纷-【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44:08 阅读: 来源:折刀厂家

天津的夏先生是一位经营建筑保温材料的供应商,与位于北京黄村开发区的宏利保温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常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夏先生从宏立公司大量购买建筑用保温挤塑隔热板。

2008年,夏先生感觉生产保温板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便与宏立公司协商,想购买宏立公司一套该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保温板生产线,夏先生用以自己建厂生产使用。宏立公司正待更换过时设备,因此也相当愿意将其正在使用中的一套陈旧的保温板生产线转让给夏先生。于是,双方于2008年3月27日订立了如下买卖协议: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夏先生向宏立公司购买宏立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正在生产制造中的135/150规格挤塑板生产线(含造粒机)一套,单价人民币462000元,宏立公司向夏先生交付该产品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简易包装、宏立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随车附带产品技术资料、质量文件、产品说明书、操作规程、合格证。夏先生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交妥后宏立公司立即交付设备。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诉讼管辖地,约定如下:如宏立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每天按已付价款总额0.05%的比例向夏先生给付罚款;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天津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夏先生于2008年3月31日向宏立公司汇出第一笔货款人民币100000元,此后于2008年4月5日汇出第二笔货款人民币30000元,后又于2008年5月4日按宏立公司的要求汇出第三笔货款人民币17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支付汇款手续费50元。

此后,夏先生发现如下问题:1、保温板的生产工艺其实相当复杂,自己缺乏专业知识,即使有了该套设备也无法实现正常生产;2、虽然宏立公司的设备过于陈旧,但相比同类产品的新设备价格还要昂贵许多,发觉由于自己不识货而在订立合同时上当了。

夏先生为此向宏立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请求,宏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条件是已经收取的300000元价款不予退回,悉数归宏立公司所有,双方发生争议后将该合同的履行问题一直搁置到2010年末。期间,夏先生咨询了多位律师,律师均表示: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履行,除非夏先生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存在欺诈、或者证明自己有重大误解而及时主张撤销合同,否则该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况且,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的一年内行使”,现在已经超出一年,所以该合同不能撤销,夏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应立即补足余欠款项162000元。夏先生为此很苦恼——该设备买回来也是一堆废物,可是依照合同仍需继续履行,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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