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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题欠条案例中透出的民间借贷误区

发布时间:2021-01-08 03:20:06 阅读: 来源:折刀厂家

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欠条

我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月利息为壹角/日,我愿以本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B栋的501房的房屋作为抵押,特立此据!

欠款人:张三

日期:2014年3月1日

那么对于上述欠条,有些个人存在一些误解,具体如下:

误区1、利息过高,因此约定无效。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虽然民间借贷法律上是禁止高利贷的,也就是高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所谓的禁止,也并非意味着利息全部无效,仅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无效而已。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在央行中也有类似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误区2、欠款人有抵押物,则出借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按照《担保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生效未必意味着抵押权生效,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必须以抵押登记为准,因此,类似该欠条中假设张三对于抵押的房产有处分权,那么由于没有抵押登记,一旦发生纠纷,李四也无法享有就该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规定不一致,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则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当然,前述两部法律在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时间上规定是一致的。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问题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误区3、没有约定还款日则诉讼时效不受限制或者以为是签订之日次日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民间借贷属于一般的债权,如约定了还款日,则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排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出借人必须在还款之日的次日起算两年内起诉欠款人。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但是需要给欠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但是有些出借人认为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点显然是不对的,法律为了避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就民事权利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间,即二十年,具体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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